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当消费者提出退费时,合同约定可以退费的,教育机构应当向消费者退费。但在实践中,教育机构在退费时提出扣除员工提成,能获支持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初,孙女士为儿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了架子鼓课程,2024年年底,架子鼓课程到期后,孙女士向该培训机构咨询续课事宜,培训机构向孙女士报价后,孙女士即支付了续课的培训费6000元。续费当天,孙女士从其他家长处得知,在同样的课程安排下,自己支付的费用却比其他家长支付的费用更高。孙女士认为不统一的收费标准对其不公,考虑到所续课程还未开始上课,孙女士遂在第二天向培训机构提出要求退还培训费6000元,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表示同意退还孙女士续课的培训费,但提出应扣除培训机构已经发放给课程顾问的提成费用,孙女士认为该扣除项目不合理,双方协商无果,孙女士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续课的培训费6000元。
审理中,孙女士提供了其与被告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孙女士提出退费后,李某曾在微信中希望孙女士再考虑考虑,如最终孙女士仍坚持退费,则同意全部退还。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李某又表示同意退费,但希望孙女士能同意扣除已经发放给课程顾问的提成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培训机构以“已向课程顾问发放提成”为由要求扣除费用,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孙女士所续课程还未上课,且培训机构曾明确作出全额退费之承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培训机构退还孙女士6000元。
法官表示,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最靠谱股票配资平台,在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场景中,经营者应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结算费用,不得以内部佣金、提成等经营成本作为扣除预付款的理由,经营者在日常运营与沟通中应当注重履约诚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亦具有约束力。李牧男 仝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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